試用期不是一句「不適任」就能結束:企業真正需要建立的是管理依據
從職務期待、績效回饋到勞動法遵,建立有依據的試用期管理制度
2026/10/12 績效與人才管理勞動法令
主管一句「不適任」,足以作為試用期不留任的理由嗎?企業需要的不只是評核表,更是可說明、可追溯的管理依據。
主管說不適任,問題究竟在哪裡?
假設一家公司聘任業務人員,約定三個月試用期。期滿時主管認為工作回報不夠積極、案件進度不如預期,卻沒有明確的職務目標、回饋紀錄或工作成果佐證。這是示意情境,並非真實客戶案例。
「工作態度不好」是評價;「未依約定期限完成客戶需求確認」則是可以核對的工作事實。管理判斷應盡量建立在後者之上。
試用期不等於可以任意解僱
臺灣現行勞動法令沒有統一規定試用期間長短,勞雇雙方得依工作性質及誠信原則約定合理期間。但試用期內的工資、工時、休假與其他勞動權益仍受保障。
試用期未通過也不代表雇主可以直接要求員工自行離職。若以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契約,仍須依個案確認是否符合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第5款等法定要件,並依法處理預告、資遣費等義務;延長試用期也應經雙方合意。
適任標準,應從招募時就說清楚
企業應先界定職務的核心工作、合理成果與必要資源。業務職務可觀察客戶開發及案件進度;行政職務可觀察資料正確性、時效與協作。不同職務不宜套用完全相同的指標。
如果員工沒有取得必要的系統權限、資料或主管指示,企業也應把這些條件納入評估,而非將所有落差直接歸咎個人。
建立過程回饋,而非期滿才打分數
以三個月試用期為例,可在到職初期確認工作目標,第30天了解適應狀況,第60天確認差距及改善事項,第90天綜合評核。這是管理建議,不是法定的固定時程。
每次回饋可簡要記錄:工作目標、實際事實、待改善項目、支援資源、追蹤日期及雙方意見。記錄的目的不是預先蒐集解僱證據,而是促進清楚、公平的管理溝通。
績效問題與不當管理行為要分開看
主管有合理要求工作成果的管理責任,但不代表可以採取羞辱、威脅或其他不當方式。當員工同時對考核與主管言行提出申訴時,企業應分別檢視績效事實及申訴內容,依適用法規與內部程序公平處理,避免預設任一方必然正確。
晴渲觀點:管理判斷必須有依據
企業不是不能認定員工不適任,而是要能清楚說明職務期待、具體事實、回饋過程與判斷理由。完整紀錄不保證終止契約一定合法,但能協助主管與員工在共同事實基礎上討論問題。
好的績效管理,不是為了證明誰不適任,而是讓企業能更公平、清楚地判斷工作適配與改善方向。
企業可以立即檢查的四件事
- 職務說明是否列出核心責任及合理的績效期待?
- 主管是否定期提供具體回饋,並留下適當紀錄?
- 員工是否取得完成工作所需的資訊與資源?
- 涉及終止契約時,是否先確認法定事由與應履行的義務?
法規參考:勞動部: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;勞動部: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限制?。本文為一般管理與法規資訊,個案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。
文章所有權|晴渲有限公司
本文由晴渲有限公司撰寫與整理,內容僅供企業人資管理、勞動法令遵循與內部制度建置參考。 如需針對個案進行判斷或處理,建議依實際情況諮詢專業顧問或法律專業人士。
如想留言評分,請先 登入會員!